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国飞。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老万众商行。
法定代表人倪隆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老万众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老万众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7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