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225-1号原告:AdobeSystemsIncorporated(奥多比公司)。
住所地:345ParkAvenue,SanJose,California95110,U.S.A.(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约瑟市帕克街***号)。
法定代表人:JohnScottEvans(约翰·斯科特·伊万斯)。
委托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正阳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AdobeSystemsIncorporated(奥多比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复制、安装及使用Photoshop、FlashProfessional、Acrobat系列计算机软件的情况予以保全。
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对此证据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的证据在被告管理的经营场所内且属容易被修改和删除的证据,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该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复制、安装及使用系列Photoshop、FlashProfessional、Acrobat计算机软件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