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2161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敬光,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1、2、3号楼,甲101号楼。
法定代表人蒋柏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项敬光、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项敬光、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项敬光、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7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