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240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
委托代理人:刘冬,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飘飘,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冠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正阳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陈浩。
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冠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