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4282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朋文化办公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黄岳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建民,男,1953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黄俊龙,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万朋文化办公用品市场有限公司、黄俊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万朋文化办公用品市场有限公司、黄俊龙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万朋文化办公用品市场有限公司、黄俊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