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普鲁卡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DavidDeng,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式云,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州祈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鲁卡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祈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鲁卡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普鲁卡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