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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佳客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伯斐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民终493号
案件名称福建佳客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伯斐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佳客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伯斐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索菲克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倍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倍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施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卫,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索菲克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振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斌,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伯斐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斌,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佳客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建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希,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倍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优公司)、上海索菲克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克公司)、上海伯斐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斐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佳客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客来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佳客来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及理由,其在本案中的请求权基础是商标权,但一审法院在未向佳客来公司进行释明的情况下,直接以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并判处,显属程序不当,应予纠正。

一审判决认定倍优公司与伯斐特公司、索菲克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但三上诉人均否认存在意思联络,且未实施侵权行为,伯斐特公司和索菲克公司是否实施、如何实施的侵权行为,事实不清。

另外,伯斐特公司与索菲克公司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关联企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也应当在重审中进一步审查。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倍优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与上诉人伯斐特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30元分别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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