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倍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施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卫,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索菲克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振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斌,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伯斐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斌,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佳客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建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希,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倍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优公司)、上海索菲克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克公司)、上海伯斐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斐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佳客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客来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佳客来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及理由,其在本案中的请求权基础是商标权,但一审法院在未向佳客来公司进行释明的情况下,直接以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并判处,显属程序不当,应予纠正。
一审判决认定倍优公司与伯斐特公司、索菲克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但三上诉人均否认存在意思联络,且未实施侵权行为,伯斐特公司和索菲克公司是否实施、如何实施的侵权行为,事实不清。
另外,伯斐特公司与索菲克公司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关联企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也应当在重审中进一步审查。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倍优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与上诉人伯斐特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30元分别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