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783民初501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爱客多超市孙家集店,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孙家集街道政府驻地绿源广场东孙家庄南邻。
负责人:王宗敏。
被告:寿光市爱客多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胡营一村东。
投资人:王宗敏。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爱客多超市孙家集店、寿光市爱客多超市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