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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集贤县值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0811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集贤县值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值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81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贤县值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明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集贤县值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是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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