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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镇洪、何力伟、辛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575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镇洪、何力伟、辛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何镇洪,何力伟,辛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57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联明,男,汉族,1980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系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何镇洪,男,汉族,1964年3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张义文,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谊妮,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力伟,男,汉族,1987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张义文,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谊妮,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婷,女,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张义文,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谊妮,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镇洪、何力伟、辛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镇洪、何力伟、辛婷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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