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3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山区福美家用电器销售部,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何桥中学门西。
经营者:郭公贞,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铜山区福美家用电器销售部因与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对此铜山区福美家用电器销售部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铜山区福美家用电器销售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