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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博兴县新合作配送有限公司、博兴县新合作配送有限公司纯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72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博兴县新合作配送有限公司、博兴县新合作配送有限公司纯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新合作配送有限公司,博兴县新合作配送有限公司纯化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7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镇新街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玉霞,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博兴县新合作配送有限公司。

地址:博兴县庞家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向峰,经理。

被告:博兴县新合作配送有限公司纯化超市。

地址:博兴县纯化镇政府驻地。

负责人:赵向峰。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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