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中法合营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久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26号3幢6室。
法定代表人姜菊媛,职务不详。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久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磊、崔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安市久桐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