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佛山市汇泰龙五金卫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东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鸿填。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邝任远,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罗德堡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A区新兴路。
投资人:林益国。
被告:林益国,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桂平,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汇泰龙五金卫浴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罗德堡五金厂、林益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451433.6)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汇泰龙五金卫浴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汇泰龙五金卫浴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汇泰龙五金卫浴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佛山市汇泰龙五金卫浴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