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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丽宫酒店与江门市澳新食品有限公司、江门市澳新食品有限公司蓬江水南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80号
案件名称江门丽宫酒店与江门市澳新食品有限公司、江门市澳新食品有限公司蓬江水南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门丽宫酒店,江门市澳新食品有限公司,江门市澳新食品有限公司蓬江水南店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80号原告:江门丽宫酒店,住所地: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欧柏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新叶,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明达,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澳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连玉,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让玉成,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澳新食品有限公司蓬江水南店,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负责人:潘健军。

原告江门丽宫酒店因与被告江门市澳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新公司)、江门市澳新食品有限公司蓬江水南店(以下简称澳新公司水南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门丽宫酒店的委托代理人甘明达、被告澳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让玉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澳新公司水南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门丽宫酒店诉称:江门丽宫酒店是《新会陈皮饼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专利号为021520569。

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6月8日。

江门丽宫酒店已将涉案专利以排他许可的方式许可江门丽宫酒店国际食品有限公司使用。

江门丽宫国际食品有限公司以该专利制作丽宫陈皮月饼并对外销售。

经江门丽宫国际食品有限公司反映及江门丽宫酒店调查核实,澳新公司涉嫌使用江门丽宫酒店涉案专利技术,制作、销售侵权产品“陈皮月饼”。

澳新公司水南店对外销售侵权产品。

经对比,澳新公司的陈皮月饼主要材料成分及制作方法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江门丽宫酒店涉案发明专利权为有效专利,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江门丽宫酒店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其专利产品。

澳新公司、澳新公司水南店在未经江门丽宫酒店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制作、销售陈皮月饼已侵犯江门丽宫酒店的涉案发明专利权。

为此,江门丽宫酒店曾向澳新公司发出函件责令其停止实施侵权行为,澳新公司、澳新公司水南店仍然继续对外生产、销售侵权的陈皮月饼。

诉讼请求:1、判令澳新公司、澳新公司水南店立即停止实施侵犯江门丽宫酒店021520569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

2、判令澳新公司、澳新公司水南店销毁侵权产品和生产侵权产品的原材料;

3、判令澳新公司、澳新公司水南店向江门丽宫酒店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江门丽宫酒店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4.5万元,合计共104.5万元;

4、判令澳新公司、澳新公司水南店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5、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费用由澳新公司、澳新公司水南店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如下:1、江门丽宫酒店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澳新公司、澳新公司水南店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021520569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申请公开说明书、发明专利收费信息检索,证明《新会陈皮饼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的情况。

3、专利许可合同、关于请求责令第三方停止实施侵权行为的函,证明被许可方向江门丽宫酒店反映澳新公司、澳新公司水南店涉嫌违法使用涉案专利制作、销售产品的情况及涉案发明专利许可使用情况。

4、宣传手册、水南店店长卡片、2014年月饼报价目表、购买发票、电脑小票,证明澳新公司、澳新公司水南店制造、销售陈皮月饼的情况。

5、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涉案专利目前的法律状态。

6、香港国际专利技术博览会金牌奖、首届英国国际发明博览会金皇冠奖、中国月饼质量公认十佳优质放心品牌、人民大会堂指定月饼、中国优质名牌月饼、中国优质名牌产品、江门市十佳农土特(加工类)产品,证明使用涉案发明专利技术生产的丽宫陈皮月饼取得众多荣誉的事实。

7、江门丽宫陈皮月产品实物,证明使用涉案发明专利生产的丽宫陈皮月饼情况。

8、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江门丽宫酒店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9、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律师费发票,证明江门丽宫酒店因维护合法权益,支付本案一审律师费45000元的事实。

10、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564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证明涉案专利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有效。

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据;

12、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检索;

证据11、12,证明江门丽宫酒店涉案专利有效。

13、发票;

14、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缴纳年费通知;

证据13、14,证明江门丽宫酒店委托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缴纳年费的情况。

15、江门丽宫酒店申请本院证据保全,本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提取陈皮月饼两盒(每盒四个月饼)。

被告江门市澳新食品有限公司辩称:一、澳新公司是澳门投资商在中国大陆开设的企业单位,一贯重视知识产权,经多年的经营发展,取得了卓越的成绩。

澳新公司是澳门澳新贸易投资有限公司暨十月初五饼家(澳门)有限公司在江门创立的企业。

澳新公司是广东省食品行业龙头企业,“十月初五”品牌是广东省著名商标。

澳新公司多年来一直重视技术创新开发及其知识产权保护,尊重同行业其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澳新公司的产品成为中国优质产品、重点推广产品、烘焙行业领军品牌、广东食品安全排头兵、出口免检产品等,成为对广东省和港澳地区乃至全国食品行业有典范影响力的企业。

澳新公司的股东有的身兼中国侨联副主席、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政协委员,他们对江门、对祖国有浓厚的同胞情谊,一直努力支持祖国建设,并关心和积极投身于祖国的法制建设事业。

二、澳新公司的陈皮月饼是其独立研发的产品,配方没有落入江门丽宫酒店的专利范围。

经比对澳新公司产品的主要材料成分及制作方法与江门丽宫酒店的陈皮饼有明显不同,见产品及包装盒上的说明。

澳新公司的陈皮月饼配方由澳新公司的技术人员精心研制而成。

三、澳新公司已委托专利咨询机构检索了江门丽宫酒店的专利申请文件。

根据初步检索资料,已表明江门丽宫酒店的专利在申请时并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的条件。

澳新公司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江门丽宫酒店的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了澳新公司的宣告无效申请。

四、新会陈皮是江门的特色食品原料,江门丽宫酒店通过申请专利的形式垄断新会陈皮作原材料的做法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众所周知,新会陈皮系江门市的特色食品原料,江门丽宫酒店把民风习俗和食品行业习惯拿新会陈皮作食品材料的做法作为自己的发明申请了十多种专利,试图垄断新会陈皮产业。

因此,江门丽宫酒店试图垄断新会陈皮作食品原料的做法是错误的。

近十年来,凡江门的食品企业想开发陈皮、陈皮点心的,均会遭到江门丽宫酒店的阻止而作罢。

江门丽宫酒店自己生产的陈皮饼,陈皮点心因配方错误和工艺缺点,始终不受消费者欢迎,始终打不开市场,导致了新会地方特色产品始终发展不起来。

另一方面,广东省多地及全国港澳地区等地企业利用陈皮生产饼类和点心的产业却如雨后春笋地发展起来。

五、江门丽宫酒店恶意制造本案诉讼,借机本次诉讼,窥探澳新公司的设备和生产工艺。

在正值月饼销售的旺季,为干扰和阻碍澳新公司正常生产,江门丽宫酒店申请法院对澳新公司采取证据保全,窥探澳新公司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致使澳新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泄漏。

同时,澳新公司本计划大批量生产陈皮月饼的计划被中断,给澳新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据此,澳新公司保留江门丽宫酒店赔偿因恶意诉讼给澳新公司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

被告江门市澳新食品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如下:1、“十月初五”品牌故事、公司简介各种评级证书和文件,证明十月初五品牌的历史、知名度及澳新食品公司获得社会各级的认可。

2、江门丽宫酒店产品的包装盒;

3、江门丽宫酒店产品的标贴;

证据2、3,证明澳新食品公司生产的陈皮月饼的配方和江门丽宫酒店的陈皮月饼的配方不同。

4、新会陈皮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陈述报告、关于批准陈皮实施地理标注产品保护的公告,证明将新会陈皮用于食品或糕点等领域,在新会当地已经广泛使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知识,基于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公开批准对新会陈皮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5、“一种包子”的发明专利;

6、“补元抗癌饼干(酥)”发明专利;

证据5、6,证明江门丽宫酒店的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7、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证明澳新公司已经申请对江门丽宫酒店的专利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受理。

8、网络截图资料,证明全国及港澳地区众多企业利用陈皮生产饼类和点心。

9、专利权无效宣告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证明澳新公司维权所花费的合理开支。

10、陈皮饼(钜记)、陈皮月饼(钜记)陈皮红豆沙(余仁生),证明陈皮作为糕点的配料系港澳和岭南地区惯常习俗。

11、《地理标志产品新会陈皮》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604-2009,证明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9年7月1日对新会陈皮正式进行定义。

澳新公司的陈皮月饼中新会陈皮配料属于该标准。

12、(2015)粤江新会第011700号公证书,证明港澳台及全国众多企业利用陈皮生产饼及各类点心,用陈皮作为配料系各类食品企业的惯用做法。

13、(2015)粤江新会第011699号公证书,证明将陈皮作为饼或点心的配料不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申请有关陈皮饼及其制作方法,主要保护的是制作方法,而非仅将生产饼的原料作为发明专利申请。

14、陈皮粒粒豆沙月饼(顺德渔村),证明陈皮作为月饼或糕点的配料系港澳和岭南地区惯常习俗。

被告澳新公司蓬江水南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证据1-15,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证据1、2、3、4、7、11,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5、6、9、10、12、13、14,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8,与本案无关联性,真实性本院亦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02年11月23日,原告江门丽宫酒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新会陈皮饼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

2005年6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江门丽宫酒店专利权并于当天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0215××××.9。

专利权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

该专利获准授权后,江门丽宫酒店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

2014年6月2日,江门丽宫酒店与江门丽宫国际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江门丽宫酒店将ZL0215××××.9号发明专利许可江门丽宫国际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制造、销售专利产品,许可方式为排他实施许可,许可时间5年,自2014年6月至2019年6月1日。

专利使用费为人民币10万元/年。

2014年8月25日,本院根据(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80-3号民事裁定,对澳新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现场扣押陈皮月饼两盒(每盒四个月饼)并封存,并对证据保全过程进行拍照。

2015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564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ZL0215××××.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江门丽宫酒店主张其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专利权利范围为权利要求1:新会陈皮饼,主要成分是由陈皮、馅蓉料、面粉、糖、食用油共同组成,其特征在于所陈述陈皮为新会陈皮。

澳新公司陈皮月饼外包装上载明配料:冬瓜馅[冬瓜、白沙糖、大豆油、食品添加剂(柠檬酸、山梨酸钾)]、麦芽糖、小麦粉、白砂糖、糖桔饼、大豆油、玉米淀粉、人造奶油、新会陈皮(≥1%)、鸡蛋、大豆膳食纤维粉、小麦纤维粉、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碳酸钾、碳酸钠、羟丙基二淀粉磷酸脂、单硬脂酸甘油脂、脱氢乙酸钠、葡萄糖酸-δ-内酯、酪蛋白酸钠、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黄原胶、磷酸二氢钠)。

澳新公司庭审确认其陈皮月饼配料表上记载的成分属实。

另查明,澳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饼干、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月饼)、糖果制品(糖果);

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不含粮食、植物油、食糖)、土特产、日用品、服装、日用杂货、工艺美术品(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澳新公司水南店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总公司生产的产品及各种预包装食品;

销售农副产品(不含粮食、植物油、食糖)、土特产、日用品、服装、日用杂货、工艺美术品(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一、关于江门丽宫酒店涉案专利效力的问题。

江门丽宫酒店是名称为“新会陈皮饼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0215××××.9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获准授权后,江门丽宫酒店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

2015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564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ZL0215××××.9号专利权有效,该专利现处于授权有效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澳新公司辩称陈皮作为糕点的配料系港澳和岭南地区惯常习俗,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新和创造性,并提交了证据5、6、10、12、13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属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二、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要求1为其专利权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审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括江门丽宫酒店主张的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控侵权产品陈皮月饼配料标表中包含:冬瓜馅[冬瓜、白沙糖、大豆油、食品添加剂(柠檬酸、山梨酸钾)]、麦芽糖、小麦粉、白砂糖、糖桔饼、大豆油、玉米淀粉、人造奶油、新会陈皮(≥1%)、鸡蛋、大豆膳食纤维粉、小麦纤维粉、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碳酸钾、碳酸钠、羟丙基二淀粉磷酸脂、单硬脂酸甘油脂、脱氢乙酸钠、葡萄糖酸-δ-内酯、酪蛋白酸钠、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黄原胶、磷酸二氢钠)。

澳新公司确认其生产的陈皮月饼配料标上记载的成分属实,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所含成分与其外包装配料标上所标注的成分相同。

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冬瓜馅覆盖涉案专利技术中的馅蓉料,麦芽糖、白砂糖覆盖糖,小麦粉覆盖面粉,大豆油覆盖食用油,新会陈皮(≥1%)覆盖新会陈皮。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同类产品,被控侵权产品配料中可以找到涉案专利的每一个专利必要技术特征,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所覆盖,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同,被控侵权产品已经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澳新公司辩称涉案专利摘要中陈述涉案专利为饼干,与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

本院认为,摘要并非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也不能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澳新公司该项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澳新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新会陈皮属于地理标志产品新会陈皮的标准,与涉案专利中的新会陈皮不同。

本院认为,地理标志是基于原产地的自然条件和原产地的世代劳动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是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地区或某一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受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是地理标志获得前已经客观存在的。

涉案专利权利取得时间虽然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取得之前,但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产品配料中的新会陈皮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中的新会陈皮构成相同,澳新公司该项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澳新公司、澳新公司江门水南店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澳新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犯江门丽宫酒店涉案专利权,应承担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江门丽宫酒店提交的证据4能够证明澳新公司水南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澳新公司水南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犯江门丽宫酒店涉案专利权,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

澳新公司水南店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总公司生产的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明确记载制造商为澳新公司,可以认定澳新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江门丽宫酒店主张澳新公司水南店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江门丽宫酒店主张澳新公司、澳新公司水南店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本院认为,江门丽宫酒店无充足证据证明澳新公司的行为造成江门丽宫酒店重大商誉损失,江门丽宫酒店该项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控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未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江门丽宫酒店无充足证据证明澳新公司、澳新公司水南店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其实际损失,也无证据证明澳新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

本院结合涉案专利的类型,澳新公司、澳新公司水南店的侵权行为,并考虑江门丽宫酒店支出的维权的合理费用,确定澳新公司赔偿江门丽宫酒店30万元,江门丽宫酒店主张的超出该数额的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澳新公司蓬江水南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门市澳新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名称为“新会陈皮饼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02152056.9)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二、江门市澳新食品有限公司蓬江水南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名称为“新会陈皮饼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02152056.9)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三、江门市澳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江门丽宫酒店经济损失(含合理的维权费用)30万元;

四、驳回江门丽宫酒店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05元,由原告江门丽宫酒店负担4261.5元,被告江门市澳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49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时,需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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