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403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国。
法定代表人:加布丽埃勒·迪里昂,马库斯·库尔特。
委托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程程,身份证地址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陈运清、高超,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诉被告李程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