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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李程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403号
案件名称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李程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李程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403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国。

法定代表人:加布丽埃勒·迪里昂,马库斯·库尔特。

委托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程程,身份证地址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陈运清、高超,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诉被告李程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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