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2797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宇,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辰兴金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民心路10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YXK669B。
经营者:郑国彬,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辰兴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