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837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楠,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永生,身份信息不详,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湾36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YQ2AK15。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