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赵永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1837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赵永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赵永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837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楠,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永生,身份信息不详,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湾36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YQ2AK15。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