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李春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304号
案件名称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李春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李春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304号原告: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志刚。

委托代理人:王益。

委托代理人:陈建文。

被告:李春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徐学航。

原告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诉被告李春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文、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学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丰公司起诉称:顺丰公司是一家做速运、运输代理业等的知名企业,拥有“顺丰速运”、“顺丰”等多类注册商标和“顺丰”驰名商标,顺丰公司经多年不懈努力,被广大消费者和服务客户所熟知和信任。

2014年以来,淘宝网上李春生经营的“强尼服饰店”长时间大量销售标有顺丰公司的“顺丰速运”、“顺丰”等商标标识的工作服及定做“顺丰”、“顺丰速运”等相关商标LOGO,给顺丰公司声誉和商标品牌带来严重损失,给顺丰公司客户带来严重地信赖危机和巨大的潜在风险。

顺丰公司视其商标品牌为企业核心价值,是客户信任的金字招牌,顺丰公司通过多年发展,业务遍及全国乃至全球,穿有顺丰公司工作服标识的工作人员数达十万人,每日奔波穿梭于千家万户和各式楼宇大厦、国家各工作部门等收发件。

服务客户凭着顺丰公司工作服及多年积累和信任,将贵重的物品和信任托付顺丰公司,顺丰公司承载着客户信任和尽职地将客户的物品安全及时地送达给客户目的地,这是顺丰公司价值所在,客户目的所在。

如在该过程中,有人因李春生的侵权行为获得顺丰公司工作服冒充顺丰公司工作人员,对于客户等第三人因相信顺丰公司品牌及日常交易习惯等就有可能被他人利用,导致客户巨额的财产损失,导致顺丰公司巨大的信任危机,严重地,第三人有可能利用快递流动地奔波于各楼宇、各场所等工作方式,冒充顺丰公司工作人员去恶意造成刑事案件,给社会、给国家、给客户、给顺丰公司等均会造成不可估量地损失和安全隐患。

因而,李春生的行为给顺丰公司造成的损失威胁和给顺丰公司客户造成的潜在风险不可估量,淘宝公司作为知名的平台,对于顺丰公司及类似顺丰公司这种工作服及快递行为特殊的工作方式,特别是顺丰公司这类驰名商标,应对第三方经营顺丰公司这种识别身份地工作服类的经营户更加注重入口合法审查。

顺丰公司也希望能通过本次诉讼,对在淘宝公司上经营顺丰公司的工作服、定制顺丰公司LOGO标识的经营户,包括对李春生或者其他经营户进行彻查,以防给他人有可趁之机,给客户安全快递物品和顺丰公司有个安全放心环境,也给犯罪分子利用该便利造成恶性事件少一些改状地可能。

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李春生、淘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二、李春生赔偿30万元损失和承担律师费5万元、合理调查费用1.8万元;

三、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李春生、淘宝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顺丰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李春生赔偿30万元损失和承担律师费25000元、合理调查费用11000元。

原告顺丰公司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第5698064号商标注册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驾驶员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

帽子、手套(服装)、服装带(衣服)等,有效期为200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李春生侵犯顺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2.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关于第4829103号“金顺丰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复印件一份,商评字(2010)第05663号,用以证明顺丰公司39类“顺丰”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

3.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原件一份(证书号:2013Y10618),用以证明顺丰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事实。

4.第310969号商标证及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5.第7165326号、7165572号商标注册证原件各一份。

证据4、5共同用以证明该类商标认定的服务为“邮购货物的速递、包裹投递”等且该类商标为驰名商标,顺丰公司的涉案商标在社会公众中有良好声誉,李春生的侵权行为将导致顺丰公司、客户及其他重要部门重大信用、财产、人身损失的事实。

6.(2015)深福证字第4402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李春生在淘宝公司的淘宝网站经营的“强尼服饰店”侵犯顺丰公司的25类商标及定制顺丰公司的商标标识等侵权行为,并且每月都有实际销售,给顺丰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

7.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原件一份、律师费发票原件一份、调查费原件一份、公证费原件一份,共同用以证明顺丰公司维权律师费用为5万元,合理调查费用1.8万元的事实。

8.律师函原件一份。

9.关于3月11日“顺丰速运”投诉回函原件一份。

证据8、9共同用以证明顺丰公司要求淘宝公司停止侵权,且要求将在淘宝公司网站上经营侵犯顺丰公司商标的其他人商户进行彻查断开网络链接,停止侵权继续,但淘宝公司并未彻查且断开侵权链接,存有放任侵权的过错的事实。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未实施任何直接侵权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

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其运营的淘宝平台仅是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并就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的场所。

涉案产品信息均由卖家自行发布,淘宝公司从未生产、销售或者许诺销售过涉案产品,也从未使用过原告拥有专用权的商标。

因此,淘宝公司并不构成直接侵权。

二、即使李春生构成侵权,淘宝公司因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不构成帮助侵权。

首先,淘宝公司在《淘宝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并做出了规则制度安排,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其次,淘宝公司在接到顺丰公司律师函后,及时检查了相关店铺并删除、断开了相关链接。

淘宝公司履行了足够的事后注意义务,对相关侵权行为不构成“明知或应知”,未造成侵权扩大,故不构成帮助侵权。

据此,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既没有实施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不构成帮助侵权。

原告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既无事实基础,亦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顺丰公司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3842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淘宝公司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事实。

2.(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167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淘宝公司在《淘宝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的事实。

被告李春生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顺丰公司、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被告淘宝公司对原告顺丰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4、5,对该些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侵权。

证据2、3、6,对三性均无异议。

证据7,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顺丰公司诉请中陈述律师费是50000元,实际发票金额只有25000元,顺丰公司诉请中陈述调查费是18000元,实际发票金额只有1000元,另外一张400元的发票与本案无关。

证据8、9,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被告二已经在接到律师函后,彻底的断开了相应的网络链接。

原告顺丰公司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对真实性无异议。

证据2,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淘宝公司没有履行《淘宝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审查、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顺丰公司在律师函中明确要求淘宝公司对涉嫌侵害顺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彻查,但是至今为止,淘宝公司没有进行彻查和断开链接,因此淘宝公司存在着放任侵权的行为。

且,《淘宝服务协议》是淘宝公司跟卖家之间的协议,他们双方之间责任如何承担,不影响第三人的权利主张。

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没有过错。

本院对原告顺丰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符合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2、3、4、5,该些证据中所涉商标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商标无关,故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6,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7,其中委托合同与律师费发票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其中调查费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其中公证费发票与证据6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8、9,淘宝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该些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至于淘宝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

本院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顺丰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该些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至于淘宝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

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09年11月21日,顺丰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5698064号“顺丰速运”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

婴儿全套衣;

驾驶员服装;

防水服;

鞋(脚上的穿着物);

帽子等,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

2015年2月13日,经顺丰公司申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对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冰芳使用公证处电脑的相关操作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陈冰芳使用公证处电脑打开IE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taobao.com”进入淘宝网,在页面店铺搜索栏中输入“强尼服饰店”点击搜索,显示找到相关店铺10家,点击进入掌柜为“专业定制主内t恤”的店铺,点击页面商品名称为“男女顺丰快递工作服卫衣工装专卖店工作服套头连帽外套可定做LOGO”的商品,进入商品页面,页面左侧的商品展示框展示有套头衫的图片,套头衫上显示有“EXPRESS/顺丰速运(上下排列)”标识,图片下方注明“实物拍摄、盗用必究”,图片右下方注明“提醒此商品为定制,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价格79元。

2015年2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出具了(2015)深福证字第4402号公证书。

另查明,淘宝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国内网络广告等。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00万元。

2014年2月28日,淘宝公司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并取得了在其网站(taobao.com等域名)上从事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含电子公告服务,为网络用户提供服务。

在淘宝公司网站(www.taobao.com)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其中协议第四条第1点c)规定用户“不发布国家禁止销售的或限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除非取得合法且足够的许可),不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庭审中,淘宝公司确认用户名为“专业定制主内t恤”开设的淘宝店铺由李春生注册经营。

2015年3月11日,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顺丰公司委托向淘宝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提供包括本案所涉淘宝店铺在内的侵权者的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和交易记录,以及删除链接并主动彻查删除其他侵权链接,函后附两个商品链接。

2015年3月23日,淘宝公司回函表示,对指明的两个链接已经删除,并披露了包括涉案店铺在内的两家店铺经营者的注册身份信息。

再认定,顺丰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1000元及律师费12500元。

本院认为:顺丰公司系第56980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顺丰公司主张李春生生产、销售带有“EXPRESS/顺丰速运(上下排列)”标识的服装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从李春生在涉案店铺发布的涉案商品标题“男女顺丰快递工作服卫衣工装专卖店工作服套头连帽外套可定做LOGO”及图片右下方注明的“提醒此商品为定制,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来看,李春生从事的工作主要是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带有不同LOGO的工作服,李春生提供的是定制服务,结合该款服装上标注的“实物拍摄、盗用必究”的文字,可以确认李春生已经实际生产了该款含有“EXPRESS/顺丰速运(上下排列)”标识的套头衫。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套头衫上使用的“EXPRESS/顺丰速运(上下排列)”标识清晰、显著,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上述标识中的文字部分“顺丰速运”与第5698064号注册商标的组成、字体均完全相同,以相关公众的注意力,极易造成混淆,构成近似商标;

且涉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服装。

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顺丰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商品,且容易导致混淆,属于侵犯顺丰公司第5698064号注册商标的商品。

李春生未经顺丰公司许可生产上述侵权产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因顺丰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李春生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因此顺丰公司主张李春生销售带有“EXPRESS/顺丰速运(上下排列)”标识的服装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顺丰公司还主张淘宝公司构成帮助侵权。

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发布在其平台的上的信息不负有主动审查的注意义务,淘宝公司只有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才与直接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李春生发布在淘宝网上的涉案商品信息不存在明显违法或侵权的行为,淘宝公司在收到顺丰公司的律师函后也及时对指明的两个链接进行处理、回复,顺丰公司要求淘宝公司主动彻查及删除其他可能存在的侵害顺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链接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故淘宝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采取措施的情形,因此,淘宝公司不构成侵权。

故对顺丰公司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均不予支持。

淘宝公司抗辩称其不构成侵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李春生生产涉案侵权产品,应承担停止生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顺丰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顺丰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品售价79元,成交记录0件;

2、顺丰公司为维权而支付公证费1000元及律师费125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20元,由原告广州顺风速运有限公司负担3258元,被告李春生负担3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20元。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