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A区415室。
法定代表人唐文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晶,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智高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528号汇诚·井源居2#楼1层15店面。
法定代表人林淑珍。
被告武义拓朴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桐琴镇东皋凤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响。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智高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武义拓朴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开庭前,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10000元,后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市智高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武义拓朴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