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73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高玉峰,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羊角塘镇(平安办事处)高桥村3组46号。
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8304195018。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高玉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