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钜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1121号福田大厦502室。
法定代表人施海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洵熙、巨睿琪,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柏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永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田吉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耀军、方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钜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宝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知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钜宝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涉案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钜宝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钜宝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钜宝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