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柏瑞电器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钜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183号
案件名称宁波柏瑞电器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钜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钜宝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柏瑞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钜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1121号福田大厦502室。

法定代表人施海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洵熙、巨睿琪,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柏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永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田吉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耀军、方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钜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宝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知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钜宝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涉案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钜宝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钜宝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钜宝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