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032号原告:杨聪辉。
委托代理人:陈颖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发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者:柴起栓,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经营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18号附5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聪辉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发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聪辉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聪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聪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聪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