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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与泰安市康博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济民保字第30号
案件名称李泽宇与泰安市康博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泽宇,泰安市康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李泽宇,男,194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张宁,北京尚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安市康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法定代表人曹伟,经理。

申请人系名称为“一种轻型液压支架”(专利号:20081000399.8)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被控“滑移链式液压支架”产品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涉嫌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相关侵权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申请人作为涉案发明专利权人,有权在起诉前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泰安市康博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李泽宇的“一种轻型液压支架”(专利号:20081000399.8)发明专利权的被控“滑移链式液压支架”产品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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