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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福州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福州驿动在线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榕民初字第1076号
案件名称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福州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福州驿动在线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福州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福州驿动在线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仙视电子有限公司,嘉兴仙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范忠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晶,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曲德君。

被告福州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曲德君。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萍,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火木,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驿动在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彦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乐艳,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仙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倩倩,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第三人嘉兴仙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

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福州驿动在线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福州驿动在线传媒有限公司以被控侵权产品系上海仙视电子有限公司、嘉兴仙视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为由要求追加两公司为共同被告。

本院依法追加上海仙视电子有限公司、嘉兴仙视电子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现原告以其已与被告福州驿动在线传媒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被告福州驿动在线传媒有限公司基于原告撤诉亦申请撤回追加被告的申请,上海仙视电子有限公司和嘉兴仙视电子有限公司亦同时申请退出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鉴于原告撤诉且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福州驿动在线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上海仙视电子有限公司和嘉兴仙视电子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以及上海仙视电子有限公司和嘉兴仙视电子有限公司亦申请退出本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第三人上海仙视电子有限公司、嘉兴仙视电子有限公司退出诉讼;

二、准许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福州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福州驿动在线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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