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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程勇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4681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程勇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程勇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4681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勇斌,身份信息不详,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铜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RE5866。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勇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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