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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富升地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122号
案件名称原告 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富升地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天津富升地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金麒路。

法定代表人陈浩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文宝,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加云,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富升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李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继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然,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富升地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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