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42号原告寿光市悦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刘学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批发城荣圣装具材料经销部,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华丰汽车装具城,经营者石荣圣,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伟,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住江苏省邳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悦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批发城荣圣装具材料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市悦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寿光市悦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