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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健与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1033号
案件名称苏健与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健,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033号原告:苏健。

委托代理人:沈宏建。

被告: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万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健与被告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健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证据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苏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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