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黄道芳,女,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柯鹏程,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少芬。
被告:广州金仕龙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郑永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少波,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道芳诉被告广州金仕龙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本案赔偿数额变更为一万元,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道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为25元,由原告黄道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