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柘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素梅,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5年5月8日到柘城县公安局投案后,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甲彬,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4年7月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14年8月1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素梅、赵甲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明、李雁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素梅、赵甲彬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刘素梅伙同其丈夫赵甲彬先后在商丘市“名仕华庭”小区的家中和柘城县城关镇南环路四高东侧租赁的空楼房内,利用购买的“古井大曲”、“绵竹大曲”、“湘泉”等低档白酒,兑到从饭店收购来的圆桶张弓、木盒张弓、皇沟1988等名酒的空酒瓶内,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等许可的情况下,假冒“张弓”、“皇沟”品牌的白酒进行销售,其中已经销售假冒白酒金额为12800元。
其未销售的圆桶张弓、木盒张弓、皇沟1988、皇沟御酒非卖品等假酒价值153814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素梅于2015年5月8日到柘城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素梅、赵甲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赵某、刘某、路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搜查笔录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素梅伙同其丈夫赵甲彬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张弓”、“皇沟”等注册商标非法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素梅、赵甲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素梅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甲彬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素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赵甲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