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辰威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159号
案件名称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辰威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辰威电机有限公司,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知终字第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辰威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桥镇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叶凌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益、贺静辉,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万众村。

法定代表人张阿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立华、张一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辰威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威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知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辰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静辉、被上诉人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一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君禾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水泵自动流转装配线的主密封压紧台”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2年4月11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12027××××.9,该专利至今有效。

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权利要求1:一种水泵自动流转装配线的主密封压紧台,包括台架,其特征是台架的下横梁处固定有顶托装置,台架的上横梁处固定有主密封压机。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泵自动流转装配线的主密封压紧台,其特征是所述主密封压机由减压阀、压主密封气缸和压主密封模具组成,压主密封气缸固定在台架的上横梁上,减压阀置于台架顶部,减压阀与压主密封气缸通过气路管连接,压主密封模具固定在压主密封气缸上。

应君禾公司申请,原审法院作出了(2014)浙甬保字第53号民事裁定,并于2014年10月16日到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庄村的辰威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查封了包括本案涉案产品在内的整条涉案流水线,进行了摄影、摄像,并制作了证据保全笔录。

在获知辰威公司可能侵害君禾公司涉案专利后,君禾公司也曾自行派人去辰威公司拍摄照片若干。

辰威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21日,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机电设备、伺服装置、电动工具、水泵、机械配件、汽车配件、五金件、塑料制品、橡胶件、模具的制造、加工;

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另查明,君禾公司为制止和追究辰威公司的侵权行为支付了相应的律师费等费用。

君禾公司认为,辰威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产品,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于2014年12月5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辰威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制造用模具;

2.赔偿君禾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含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原审庭审中,君禾公司当庭撤回了要求辰威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制造用模具的诉讼请求。

辰威公司原审答辩称:1.其所采用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君禾公司所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未侵害君禾公司涉案专利权;

2.涉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现有技术,依法不构成专利侵权;

3.涉案产品系其从别处购买配件组装而成,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即使构成专利侵权,因其涉案产品尚处调试阶段,未投入实际使用即被原审法院查封,不存在使用行为,亦未对君禾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故该公司要求损害赔偿确认事实依据。

综上,请求原审法院驳回君禾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君禾公司依法享有名称为“水泵自动流转装配线的主密封压紧台”的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专利现处有效期内,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侵害了君禾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原审庭审中,君禾公司要求保护专利权利要求1和2。

经比对,君禾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1和2构成相同。

辰威公司则认为,权利要求2记载的特征为“减压阀置于台架顶部”,而被诉侵权产品的减压阀挂于台架旁,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仅具有涉案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原审法院认为,经原审庭审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唯一区别就在于减压阀系置于台架顶部还是挂于台架旁。

对于权利要求内容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内容。

本案中,专利目的是“能提高压主密封操作质量与效果”,而结合说明书与附图,减压阀的位置并不会对“提高压主密封操作质量与效果”目的实现有任何影响,应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无需创造的常规改动。

因此该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君禾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辰威公司提出的君禾公司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的抗辩理由,原审法院认为,辰威公司用于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ZL20112025××××.9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虽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但授权公告日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故不构成现有技术,但依法构成抵触申请。

由于抵触申请能破坏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故在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主张其不构成专利侵权时,应该被允许,并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标准予以判断。

ZL20112025××××.9号实用新型专利是“一种油底壳壳体密封性检测装置”,从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来看,该专利未公开顶托装置和减压阀等技术特征。

辰威公司虽主张未公开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通用技术,但并未举证证明。

因此辰威公司以此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同时,对于辰威公司提出的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抗辩理由,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该院亦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认为,君禾公司依法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现仍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辰威公司未经君禾公司许可,制造上述落入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已构成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君禾公司要求辰威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权产品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至于君禾公司要求以法定赔偿方式判令辰威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00元的请求,该院认为,因君禾公司未提供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辰威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确切证据,该院将综合考虑本案专利权的类别、被诉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主要考虑到:本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

辰威公司具有制造的侵权行为,也有使用的情节;

本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4月11日,故辰威公司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不是很长;

辰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00000元,企业规模中等;

被诉侵权产品系一条流水线的部分,且只有一条流水线;

君禾公司为制止辰威公司侵权行为支付了相应的费用等。

据此,该院酌定赔偿数额为100000元。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于2015年6月29日判决:一、辰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害君禾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12027××××.9、名称为“水泵自动流转装配线的主密封压紧台”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二、辰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君禾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含君禾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君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君禾公司负担1455元,辰威公司负担4365元。

宣判后,辰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除减压阀置于台架旁侧,亦无顶部支架,与君禾公司所主张的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原审中现有技术抗辩所引用的专利文件与涉案专利的差异仅在于顶托装置与减压阀,而该两项装置均为市场上常见配件,属通用技术,故其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应得到支持。

3.包含涉案装置的流水线仍处调试阶段,尚未投入实际生产,其并未从中获利,君禾公司亦未证明其因此受到损失,故即使涉案装置构成侵权,其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君禾公司的诉讼请求。

君禾公司答辩称: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完全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其中减压阀的位置差异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两者仍构成相同;

2.辰威公司用以现有技术抗辩的专利文献缺乏顶托装置和减压阀,现有抗辩不能成立;

3.涉案生产线在其起诉前已完成制造并投入运行,并非处于调试阶段,原审判决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的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过程中,双方均未有新的证据向本院提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根据辰威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君禾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被诉侵权装置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确定的保护范围;

2.辰威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

3.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君禾公司在本案中系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来主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庭审中,辰威公司认可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君禾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本院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辰威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减压阀置于台架旁侧,不同于涉案专利关于“减压阀置于台架顶部”的限定;

此外,从涉案专利该技术特征可推导得知,涉案专利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必然需要在台架顶部另行设置支架,以安装减压阀,而被诉侵权产品中并无顶部支架,故此亦为技术比对的差异点。

君禾公司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即使存在减压阀的位置变动,亦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涉案专利中并未有关于顶部支架的描述,故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仍与涉案专利相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减压阀只需通过气路管与压主密封气缸连接即可实现其功用,其相对于台架的位置变动仅是惯常技术手段的极为简单的替换,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均不存在实质差别,无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

其次,涉案专利中并未涉及对辰威公司所推导的“顶部支架”的描述,且减压阀的放置可采用多种方式,台架顶部是否设有支架并不影响专利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也不影响专利发明目的的实现。

综上,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权利要求2所确定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本案中,辰威公司提交了专利号为ZL20112025××××.9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据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该份专利文件早于君禾公司的涉案专利申请日提出申请,但其授权文本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公告,属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虽非严格意义上的现有技术,但仍可参照现有技术抗辩予以审查适用。

将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该对比文件比对,后者缺乏顶托装置及减压阀的设置,两者之间显然不同,且存在实质性差异,辰威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三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因本案中君禾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辰威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亦无合理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本案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综合考虑到涉案专利为2012年4月11日被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辰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0万元;

辰威公司制造、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而并未对外销售或许诺销售;

君禾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了相应的维权费用等因素,原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额为10万元,属于其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列,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本院认为,君禾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尚处法定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辰威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了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辰威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辰威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