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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诸城市亨得利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潍知初字第309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诸城市亨得利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诸城市亨得利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30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亨得利眼镜店。

经营者姓名:严书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亨得利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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