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900号 原告: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14609688。
法定代表人:李朝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俊强,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迎宾大道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02465。
法定代表人:周厚勇,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