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282号原告吴华。
委托代理人王金鹏,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欧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68号万家丽家居建材广场三楼B区28﹟。
法定代表人杨正文。
被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水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湖南欧派门业有限公司、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欧派门业有限公司、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对被告湖南欧派门业有限公司、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审 判 长 余 晖代理审判员 龙 峰代理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