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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芝华士兄弟有限公司、上海御樽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590号
案件名称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芝华士兄弟有限公司、上海御樽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CHIVASHOLDINGS,芝华士兄弟有限公司,李兴发,上海御樽贸易有限公司,张雪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克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CHIVASHOLDINGS(IP)LIMITED]。

授权代表雪莱·沃森(ShelleyWatson)。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芝华士兄弟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雪莱·路易丝·沃森(ShelleyLouiseWatson)。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晓玲,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瑾,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兴发。

原审被告上海御樽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雪梅。

原审被告张雪梅。

上诉人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骊龙公司)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骊龙公司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平度市,故本案应由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骊龙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注:已修订为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中,被上诉人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芝华士兄弟有限公司以原审被告李兴发、上海御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樽公司)、张雪梅销售,上诉人骊龙公司生产的苏格兰威士忌酒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李兴发、御樽公司、张雪梅、骊龙公司共同侵犯了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芝华士兄弟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被上诉人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芝华士兄弟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沪公(普)诉字(2012)第2518号《起诉意见书》显示:御樽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弄XXX号。

2012年9月14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弄XXX号御樽公司仓库查获了涉案被控侵权苏格兰威士忌。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且御樽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储藏地均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在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故被上诉人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芝华士兄弟有限公司据此选择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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