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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与雅安市名山区帝露木门专卖店、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雅民初字第77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与雅安市名山区帝露木门专卖店、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帝露木门专卖店,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初字第77号原告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崇安路。

法定代表人,漆启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巫贵江,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市名山区帝露木门专卖店,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新民路***号。

代表人王燕,该店经营者。

被告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崇安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汪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支陵,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名山区帝露木门专卖店、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另一案件,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与荣某某、刘某某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后,该案当事人提出上诉,该案尚在审理之中,本案的审理需以该案的判决结果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应当中止本案诉讼。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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