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徒区辛丰镇亿客隆超市,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黄龙路西侧(距德胜路北50米处)。
经营者周中朋。
上诉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徒区辛丰镇亿客隆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知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其与丹徒区辛丰镇亿客隆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