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52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容县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迎宾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琴,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卢细安,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容县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华容县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容县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后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