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15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王恺,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张甸易初莲花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姜泗路。
经营者程宝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张甸易初莲花超市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