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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与无锡市阳山镇雕庄农业专业合作社、杭州舞龙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民初244号
案件名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与无锡市阳山镇雕庄农业专业合作社、杭州舞龙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无锡市阳山镇雕庄农业专业合作社;杭州舞龙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佳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244号原告: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农副业总公司,联系地址惠山区人民西路10号阳山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金唯新,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星阳,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菲,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阳山镇雕庄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山镇光明村。

经营者:周建波。

被告:杭州舞龙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8号708室。

法定代表人:吴佳成。

被告:吴佳成,男,199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阳山桃农协会)与被告无锡市阳山镇雕庄农业专业合作社、杭州舞龙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佳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阳山桃农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山桃农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由原告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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