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391号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东园三洲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汉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闰铎,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鹏亮,男,199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鹏,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