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416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26号楼1至2层103。
法定代表人:冯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忠,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