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26797号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
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奥顺达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21号。
经营者杨子兰,女,192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福奥顺达五金经营部经营者,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实际经营者潘雪兵,男,1962年8月17号出生,汉族,北京福奥顺达五金经营部实际经营者,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受理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奥顺达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福奥顺达五金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