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知民初188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昌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贤存,董事长。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