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600号原告:郑穗君,身份证地址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代理人:宋振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旺哥汽车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田根旺,身份证住址浙江省龙泉市。
本院受理原告郑穗君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旺哥汽车电器经营部、田根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郑穗君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穗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穗君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旺哥汽车电器经营部、田根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穗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