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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后盐家居大世界信德五金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3121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后盐家居大世界信德五金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后盐家居大世界信德五金建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03民初312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后盐家居大世界信德五金建材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龙安路8号“后盐家居大世界”。

经营者:范福新,男,1967年2月4日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大连后盐家居大世界信德五金建材商行(以下简称信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被告信德商行的经营者范福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标识及“北京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

二、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潜水艇品牌以其其优良的品质和过硬的质量,深受消费者喜欢。

十多年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巨资,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户外平台、平面媒体、高铁、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载体持续进行宣传,“潜水艇”品牌在业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2020年11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店铺内销售标注“”标识及“北京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为攀附潜水艇美誉,销售标有“”标识及“北京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记性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为攀附潜水艇美誉,销售标有“”标识的地漏,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

同时,其销售标注“北京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2015年之前我卖过北京潜水艇地漏,我最近没有卖过北京潜水艇地漏。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李润凡将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

2018年3月27日,润德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010年3月28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30年3月27日。

2018年3月27日,润德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015年10月7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转让给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016年4月21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

2018年3月27日,润德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均为第11类,包括:水管龙头、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地漏、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等。

2019年2月14日,润德公司出具声明,载明:润德公司、柏瑞润兴公司均系“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创办。

柏瑞润兴公司对相关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柏瑞润兴公司对商标维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权益;

对于柏瑞润兴公司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主张权利的,润德公司不再重复主张。

2020年10月30日,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20年11月5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龙安路8号“后盐家居大世界”C层6号楼19-2号的“信德建材”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标识的地漏两个(其中一个地漏标有“北京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范福新”名片一张及《信德建材销货清单》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六张,公证人员将上述地漏进行了封存,并将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2020年11月20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作出(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198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当庭将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拆封,被诉侵权商品为地漏两个,在商品包装盒上方、侧面及商品右上角等处标注有“”标识,其中一个地漏标有“北京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与公证书所附照片一致。

另查明,被告信德商行成立于2016年6月27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范福新,经营场所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后盐家居大世界),经营范围包括水暖管件、五金、建材、卫浴、家具批发兼零售。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第15192947号、第1644013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及公证书、润德公司出具的声明、保全证据公证书、封存实物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图文商标、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文字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上述商标在核定商品范围内的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地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将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盒及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比对,两者均为图文组合,图案均为潜水艇形状,字母文字均以相互垂直方式在矩形方框内排列,且矩形图案与潜水艇图案的位置关系基本相同。

前者标识中“subamreo”与第4711685号注册商标中的英文“submarine”相比较,前者标识使用的“subamreo”英文字母组合并无实际含义,与注册商标中的“submarine”相比,仅存在部分字母的移位及替换。

虽然两种标识在细节上存在不同,但在整体上构成近似。

将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的“北京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与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相对比,其中“潜水艇”三个汉字读音、排列组合完全相同。

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综上,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害原告第6380388号、第4711685号、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被告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合法来源,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被告提出的“被诉侵权商品并非其所销售,没有销售过北京潜水艇地漏的”抗辩意见,因(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198号公证书等证据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公证书中店铺照片、销货单据名头、名片均指向被告,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数额。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以及调查取证费等合理开支,虽然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但本案中确有公证取证及律师出庭,本院将根据必要性、合理性、关联性原则对该部分费用进行酌定。

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对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后盐家居大世界信德五金建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6380388号、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大连后盐家居大世界信德五金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后盐家居大世界信德五金建材商行负担1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0元,应予退还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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