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知民初字第045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浩天信和(温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浩天信和(温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菲菲茶叶销售中心,住所天津一商茶叶有限公司南开茶叶交易中心内二楼东一区-8号。
经营者詹吉美。
被告天津广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密云一支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汲向春,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天津市南开区菲菲茶叶销售中心、天津广盈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792元,全部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