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博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悉尼市蒙特街40号3层。
法定代表人DominicMillgate。
委托代理人吴志烜、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浙恒涂料辅材批发部(经营者袁继强),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凤台南路亿源装饰城20幢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浙恒涂料辅材批发部(经营者袁继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罗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博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