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咸中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汇银金融商务中心19号。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乾县家友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南大街家友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杜建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鲜莲,超市业务经理。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乾县家友超市侵犯商标权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乃钦,被告乾县家友超市的委托代理人邵鲜莲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其为中国男装行业的著名企业,主要生产茄克、西服、衬衫、皮具等休闲男装及相关产品。
原告拥有“劲霸”、“K-BOXING”等多枚注册商标。
原告的“劲霸”、“K-BOXING”的图文组合商标在2004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公司先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保护消费者杯”、“免检产品”、“同行业销量全国第一”等多项荣誉称号,是中国服装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
原告调查取证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钱包,其价格低廉,做工粗糙,质量低劣,严重影响了原告多年来树立起来的良好产品形象,给原告品牌造成严重损失。
被告作为专业的商业销售机构,具备相应的辨别能力,但其大肆销售上述产品,围巾相应义务。
依据商标法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6000元;
3、判令被告在《华商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12㎝;
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乾县家友超市答辩称,原告提供的保全证据的公证书无效;
答辩人未大量销售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原告夸大其词,与事实不符。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出具的(2013)莱西证经字第43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是第6786249号、6786252号、上海徐汇区公证处出具的(2013)沪徐证经字第400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是6786249号、678625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并经国家工商总局以批复形式认定“劲霸K-BOXING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二组,被告工商查询档案,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第三组,证据保全授权委托书、(2013)莱西证经字第1173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的产品实物。
证明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授权青岛天地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的钱包。
被告系专业商业销售机构,销售能力突出,通过销售侵权产品获利巨大,造成危害亦大。
第四组,购物单据一张、公证费发票。
证明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购买侵权产品花费48元,保全证据支出1000元。
被告乾县家友超市未提交相关证据。
合议庭对原告提交的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是第6786249号、678625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劲霸K-BOXING及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乾县家友超市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经审理查明:劲霸男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第6786249号、6786252号图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钱包,书包,小皮夹,公文箱,手提包,……,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2012年1月13日依法受让了上述图案商标,并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证明。
2004年11月12日第933429号“劲霸K-BOXING及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授权青岛天地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为向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3年11月26日青岛天地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玉强来到位于咸阳市乾县南大街的家友购物广场乾县南大街店,在该商场购买了含有“K-BOXING”图案单价为48元的钱包一个,并取得票据号为26080635商户名称为原告乾县家友购物广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持卡人存根一张及被告乾县家友超市向原告出具编号为04237925并盖有“乾县家友超市发票专用章”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
该钱包经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派遣的打假人员韩建航鉴别,并非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的任何一家市场主体(公司、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生产。
另查,青岛天地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费1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乾县家友超市是否侵犯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确定。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6786249号、6786252号图文商标,该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商品。
被告销售的类似商品(钱包)含有该注册商标标识,足以使得购买此类商品的消费者产生认识混淆,认为被控侵权衣服来源于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生产并许可被告进行销售。
原告注册的第6786249号、6786252号图案商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钱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含有相同标识的同类商品亦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相信被控侵权皮包系原告生产,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乾县家友超市销售被控侵权钱包的行为必然直接导致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因原告并未就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故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乾县家友超市主观过错程度、被控侵权钱包的销售价格、销售范围、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乾县家友超市赔偿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5000元。
本案中被告乾县家友超市销售行为局限于当地,所造成负面影响较小,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商誉受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华商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乾县家友超市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商标注册证号第6786249号、6786252号图文商标的钱包。
二、被告乾县家友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5000元。
三、驳回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乾县家友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